《昆明理工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中明确: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验收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 准,根据采购合同等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仪器设备验收包括初验和终验,多方参与,权 责明确,相互监督,根据合同总价的不同,验收流程为:
(一)合同总价
50
万元(含)及其以上的,由国有资产与实 验室管理处组织验收。使用部门组织初验,并填写《昆明理工大 学仪器设备初验报告》(附件
1
)。终验由资产管理员登录“昆明 理工大学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资产管理系统”) 申请,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终验,填写《昆明理工大学 仪器设备验收报告》(附件
2
)。
(二)合同总价
20
万元(含)至
50
万元由使用部门组织初验 和终验,初验完成后填写《昆明理工大学仪器设备初验报告》(附 件
1
)。终验由资产管理员登录“资产管理系统”申请,终验完 成后填写《昆明理工大学仪器设备验收报告(
50
万元以下)》(附 件
3
)。如合同中包含单价大于等于
20
万元的设备,国有资产与实 验室管理处参与终验。
(三)合同总价低于
20
万元无需初验,由使用部门组织终验, 填写《昆明理工大学仪器设备验收报告(
50
万元以下)》(附件
3
)。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建账和经费报销时,均须提供相关验收报 告原件和建账凭证。
第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所购仪器设备的品牌、型号规 格、技术参数等,确需更换的,须到相关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变更 合同。
第十六条
学校立项的自制设备,按学校的相关管理办法组织
验收。
第十七条
验收结论分为“合格”与“不合格”,由验收小组 集体合议,技术专家综合判定。
(一)符合合同要求、兑现相关承诺的,应验收为合格。
(二)基本符合合同要求,仪器设备功能和技术指标存在一 定问题但整改后可正常使用的,验收小组应提出整改意见。经整 改,验收小组复查确认通过后,可验收为合格。
(三)与合同严重不符、不能满足使用需求的,应验收为不 合格。
(四)限期整改后仍验收不合格的,学校有权退货或拒付款 项。
第十八条
国家规定须由指定机构检测、检验或合同约定由第 三方验收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原则上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安 装、调试及初验。国产仪器设备原则上在初验合格后60天内完成 终验。进口仪器设备原则上在有效索赔期终止前20天内完成终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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