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昆明理工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2024修订版)》(昆理工大校发〔2024〕60号)
第九章 仪器设备的赔偿
第八十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遗失或被盗时,使用人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或向公安机关和学校保卫部门报案。使用部门要尽快查明原因或根据相关立案材料,确定保管人的责任,并及时向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告。
第八十一条 由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遗失的,应予赔偿:
(一)不遵守本部门仪器设备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操作。
(二)擅自拆卸仪器设备零部件,或尚未掌握操作技术和了解仪器设备性能及操作规定程序使用仪器设备。
(三)因保管不善、工作失职、不负责任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遗失。
(四)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或事故隐患,未及时报告或采取相应措施而继续使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坏。
(五)仪器设备外借,长期不归还,造成事实上遗失。
第八十二条 由下列因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遗失的,经鉴定或有关负责人批准,核实确认后可免予赔偿:
(一)正常实验操作,由于设备客观原因,或不可预见等特殊条件下造成损坏、损失。
(二)由于仪器设备使用年久,已过了正常使用年限,自然损耗、损坏。
(三)获批准进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采取预防措施,仍发生损坏。
(四)因特殊情况(如突然停电、停水、停气等),造成意外损坏。
(五)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损坏或遗失。
第八十三条 因被盗造成的仪器设备丢失,设备使用部门需认定事故及责任,明确事故责任人及被盗仪器设备的赔偿责任。向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交事故认定责任书(含事故发生原因、管理职责、处理结果、整改及赔偿方案等)、公安机关开具的立案告知书、报案记录材料等及《昆明理工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呈报表》(附件9)。
(一)防范到位,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被盗的,原则上免于赔偿。
(二)疏于防范,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被盗的,按规定进行赔偿,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对责任人提出批评、整改意见。
(三)因公出国、出差所携带仪器设备在车、船、飞机或旅店被盗,依据上述条款办理。
第八十四条学校职工离校时须将所使用或保管的仪器设备(尤其是工作和生活两用仪器设备)移交给所在部门。如果离校未办仪器设备移交手续,将追究所在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并按仪器设备遗失事故进行赔偿处理。
第八十五条 仪器设备损坏或遗失事故的责任区别:
(一)因个人原因造成损坏、遗失者,由个人赔偿。
(二)因实验室操作规程不完善或安全防范不严造成损坏丢失的由责任实验室相关负责人赔偿。
(三)未经部门负责人或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将仪器设备带出学校,造成损坏丢失的,须加倍赔偿。
(四)属于多人保管,共同负责者,应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偿。
第八十六条 仪器设备损坏或遗失的赔偿方式分为实物赔偿
和价值赔偿。
第八十七条 实物赔偿,应不低于仪器设备的同等性能指标或赔偿同品牌、同型号、同性能指标的仪器设备。
第八十八条 价值赔偿,按照下列情况执行。
(一)使用时间在一年以内的仪器设备,按原价值赔偿。
(二)仪器设备维修不影响使用性能的,只赔偿维修费用。
(三)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四)资产保管人去世,由原所在单位依程序对其所管理资产进行直接收缴保管,如资产遗失,由原所在单位依法向死亡人员继承人催缴清还或按资产净值赔偿损失。
(五)仪器设备遗失或损坏无法使用,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
1.仪器设备在折旧年限以内,即净值>0,按资产净值赔偿。
2.仪器设备超过折旧年限,即净值=0时,按一个月的折旧额进行赔偿。
注: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按资产入账的当年当月计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间从资产入账后当月开始计算。
第八十九条 赔偿处理程序
(一)仪器设备发生损坏或遗失后,所在部门应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昆明理工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呈报表》(附件9),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重大责任事故必须上报使用部门的分管副校长。
(二)赔偿处理意见经审核确定后,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发出《昆明理工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通知单》(附件10),赔偿责任人到学校财务处办理缴款手续,财务处收到缴款后,开具缴款收据。缴款人凭缴款收据到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仪器设备的销帐手续。
(三)所有损坏或遗失仪器设备的赔偿金转入学校规定账户,用于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及购置设备零部件等。
(四)仪器设备损坏或遗失的赔偿责任人,经过院(系)或部门负责人及学校主管部门确认赔偿金额后,应于两周之内把赔偿款项缴入学校财务处。教职工拒绝赔偿处理者,学校将予以通报,并采取经济和行政手段执行;毕业生未付清赔偿款项的,学校相关部门不得办理离校手续。
第九十条 丢失或损毁的仪器设备经责任认定并赔偿处理后,由使用部门填写《昆明理工大学仪器设备报废报损申请鉴定表》(附件 8)并附上情况说明及赔偿处理材料,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作报废或报失处理,仪器设备损坏后的残存物,须按规定统一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