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昆明理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
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仪器设备资源,有效提高教学科研仪器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益,实现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 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48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范围,服务于教学科研,单台(套)价值在 2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 20万元)的仪器设备,鼓励单台(套)价值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具有共享性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纳入本办法开放共享。
本办法所称的开放共享,是指在保障本单位教学科研需求的前提下向校内外用户开放使用,因涉密或其他特殊需要在一定时期内不能对外开放的除外。
第三条 学校鼓励校内大型仪器设备向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以及个人等社会用户开放,为科技创新和社会需求服务,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创新创业提供有效支撑。
第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开放共享的管理模式,原则上必须开展开放共享服务,建立多元化、多渠道开放共享运行机制,实现教学科研仪器资源合理化利用,提高使用效率。
第五条 学校按照“开放共享、服务创新、优化配置、提高效率”的目标,建立教学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制度和共享服务平台。